欢迎访问陇南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5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三条基层路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5-23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三条基层路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雯
 
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发展之所需、基层之所盼、民心之所向,也是法院参与基层治理、促进纠纷源头化解、实现繁简分流的关键之举。尤其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地理区域,在乡规民约和法律规定共同作用的环境下,在社会转型期多元价值取向交错的背景下,基层法院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在三方面路径上下功夫。
 
一、要在强化多方联动上下功夫。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对于基层法院而言,登记立案以后,一些历史性、政策性、群发性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如行政拆违、村民自治等案件,必须紧紧依靠辖区党委,针对类型化问题综合各方面力量建立快速协调处理平台,尽量采取非诉方式化解矛盾。在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对接的基础上,可以引进专门法律知识群体参与多元纠纷解决工作,特别是推动律师参与纠纷解决。例如采取志愿服务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将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纳入法律援助范畴,引导广大律师自愿参与,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建立有偿的相对固定的律师调解员队伍,成立“村(居)法律顾问”,配合司法、行政等机关,围绕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深入开展基层普法、法律服务、答疑解惑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纠纷。
 
二、要在信息化服务上下功夫。基层法院要以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从大数据中挖掘司法规律,指导审判实践,服务基层民生。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集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调解、远程开庭、网络司法确认等功能为一体的网络便民平台,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调解网络,为身在异地、行动不便、老弱病残等各类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法院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组织的诉调对接,实现案件管理、材料管理、数据管理的资源共享,促成纠纷解决资源实现横向联系,形成覆盖全面的纠纷多元解决网络体系,使纠纷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快速解决。在这个方面,昌平法院在北京市率先做出积极尝试,与辖区各调解组织、部分行政机关等建立了“互联网调解平台”,以信息化助推诉调对接,开启了在线办案的新模式。
 
三、要在提升群众认知水平上下功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与群众对该机制的认知、接受程度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要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优势尽可能广泛地向基层群众进行传递。一方面,在法院内部构建诉调对接平台,在立案时,让群众了解法院当前的收案数量、进入诉讼需要等待开庭的时间、多元调解的渠道等信息,减少群众由于信息不对、认知割裂等导致的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同时通过人民调解进立案庭、委托调解等方式,使群众能够便捷地找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公众视角和法院视角的认知融合。另一方面,在法院外部,综合利用官方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以及报刊、电视、网络、宣传手册、展板等形式,加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和司法确认机制的宣传,使未涉诉的普通群众认识到多元调解是一种便捷、高效、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认识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意义,从诉讼源头上加大矛盾纠纷的分流化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