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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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
强化区分“失信”与“失能”相关工作,持续提升失信惩戒工作的靶向性、精准度和便捷性,是司法机关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 马登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聚焦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措施,指导全国法院分类管理,在严厉打击严重失信行为的同时,帮助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走出债务困局。
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环节,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兑现,也考量着司法的公信力。然而现实中,有一些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但有的明明有能力履行,却通过种种方式逃避履行,严重破坏司法活动秩序。对于这类人员,必须予以有力惩戒。
为有效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解决执行难等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构建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强化联合惩戒等举措,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取得显著成效。数据显示,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以来,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有1710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工作千头万绪。从现实看,一些人即便失信,其客观原因、主观逃避程度、“造血再生”能力、履行债务意愿也有很大不同。面对这些不同情况,是否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何时列入失信名单?执行措施如何优化调整?这些问题不仅关系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也关涉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还关涉营商环境的优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极大考验着法院善意文明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的能力。可以说,强化区分“失信”与“失能”相关工作,持续提升失信惩戒工作的靶向性、精准度和便捷性,是司法机关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这批典型案例,既传递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格惩戒失信行为的鲜明态度,也彰显出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走出债务困局,回归正常生活的积极作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实践导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严格区分失信和失能。如在案例三中,被执行人存在主观上有履行意愿、客观上无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执行法院积极搭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并会同多方实质化解,通过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的方式,兼顾了执行的力度与温度,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又如在案例一中,被执行人利用自己身患癌症治病需要而解除“失信”“限制消费”措施的机会,多次前往香港、澳门等地消费、赌博,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起案例充分说明,司法机关既能利剑出鞘打击恶意逃废债,也会温情护航“诚实而不幸”者,让惩戒有边界、善意有尺度。
二是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人员纾困解绑。在案例九中,被执行人因自身经营策略失误,导致服装厂资金链出现问题,拖欠工人工资,但其在背负巨额债务后,主动卖房、积极筹集资金清偿债务,因自身未找到工作,且家中还有年迈的母亲和年幼孩子,确实难以支付剩余的工人工资。人民法院坚持柔性司法,暂缓采取强制处置措施,让工厂恢复经营,最终推动达成执行和解,工人拿到工资,被执行人卸下债务包袱。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优化执行措施。在案例四中,虽然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但法院考虑到其正在生产的产品即将产出销售,并非恶意不履行债务,便给予其一定宽限期,推动案件从“强制腾房”转向“续租多赢”。可以说,通过构建“警示在先、履行为本”的先“礼”后“兵”执行机制,既能警示被执行人,保持执行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又能帮助被执行人纾困解难,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执行措施的温度唤醒更多主体遵守规则的向善自觉。
这些案例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引,更深刻诠释了执行工作在司法体系中的特殊价值。它既是司法机关破解“执行难”的智慧结晶,更是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刚柔并济”理念的生动实践。期待各地司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深化执行分类管理,将依法惩戒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始终,让司法权威在精准施策中彰显,让公平正义在情理法交融中落地。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精心塑造,更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细致呵护,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坚实保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执行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