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法院 王博
摘要:进入新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及城镇化建设的提速,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共产品已经不能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层面的需要。公民权利观念的提高和对于法治政府的期盼,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矛盾增多,这就迫切希望管理者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来解决城镇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恢复法律与秩序,构建民主平台载体,让群众感受到政府的诚信,满意政府的服务质量,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公民有尊严有体面地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和利益。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政府 程序法治化
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会遇到各方面的问题,本文仅从行政管理者作为区域内城市社会管理创新主体方面阐述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可以使行政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受羁绊,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步伐,让社会更加公平有序。
一、区域内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
(一)区域内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
现阶段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区域发展不协调,加之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没有树立一种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仍迷信权力,有些地方政府重建设、轻管理,因此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反应慢、质量低、成本高。这是实现政府职能模式的转变和社会管理的创新的重要背景。具体表现在:
1、收入分配不均导致阶层群体冲突增加。
2、市场经济更加富有活跃性,开放性、导致流动性问题增多。
3、社会诉求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更加强烈。
4、转型期社会价值缺失,社会诚信缺失,引发道德和法律风险。
(二)区域内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区域内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条件下,运用该区域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以及该区域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
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
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科学管理、提高效能”,这48个字,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在这个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的创新,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
二、行政权力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运行
城市化快速发展,经济体制转型,我们要关注在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管理城市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起到什么作用。
无限的责任与无限的权力是统一的。我们国家机构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当市场经济运行了将近20年,特别是新世纪10年的黄金发展期后,原来的行政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管理,行政权力的运行已经由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行政强制措施转变为服务型职能,转变为文明执法的模式上来。如果死死抱住权力不放,仍然坚持“官本位”,行政管理者承担的责任就非常有限,就成为了负不起责任的责任主体,只行使权力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使得某些地方政府不考虑自己政策、行为的后果和自己应负的责任导致政府失信。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下放权力,精简机构,避免权力的过于集中,在市场利益多元化和多种市场主体交汇下,政府充当裁判性的监管者,通过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法规来达到对市场秩序良性运行的引导。
三、行政主体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化
行政主体在传统社会管理中的暴露出来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1、行政管理靠“堵”,行政管理者本应是政府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化解社会矛盾,而传统的行政管理主体总是被动的应对问题,遇到重大社会矛盾,重大涉诉涉访案件总是希望通过拖延来让行政相对人放弃“告御状”,通过封锁消息堵住社会舆论的监督,最终演变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2、行政执法靠“罚”,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行政执法来恢复社会秩序,给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同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如果将行政处罚当做目的,那么违法的社会事件将会长期存在,社会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各种违法犯罪将会层出不穷。
3、城市发展“重建设、轻管理”,城市的发展肯定是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不能放松社会管理,否则一问的大拆大建将会使城市变得“通胀”起来,只有两手都抓,才能避免出现各种问题,如交通拥堵,房价攀升,排水不畅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被写入宪法,成为党和和政府治理国家的重大政治战略方针。然而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行政机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传统的社会管理暴露出更多的缺陷和不足,这就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发展提出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摆脱传统社会管理的弊病,理清政府的职能,给行政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定角色定位置。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运用法律方法,坚持法治原则。
(一)树立法律理念,摆脱强权思维,建立法治政府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属意识形态领域,有预测、引导、评价等作用,有公正、平等、自由等内涵,有较强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中被法律授予的,如果权力膨胀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出现“官本位”,就会出现换人换政策的问题,导致地方的发展出现不稳定性。地方的发展需要长期性、稳定性,这就要求行政主体树立法律理念,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让制度管权,让制度管人,让百姓相信自己是被法律否定而不是被行政权力否定,让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平化,公开化。法律理念和强权存在冲突,这就使得行政主体应该树立法律理念,抛弃强权思想,在制定政策,社会管理创新中转变职能方式,更多体现行政的服务性。我想只有树立法律理念,明确权力的来源和自己的角色定位,服务的对象,那么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就会有主动服务的热情,法律理念让行政主体的思维和态度发生转变,进而影响其行为,这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动其心,力其行。
(二)恢复政府信用,建立诚信政府
政府的信用关系到政府政策、方针能否得到彻底贯彻和执行,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须改变的,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表现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决定、命令、行政处罚等已经发生效力,行政相对人有理由对此给予信赖,并受到保护,如果未经法定程序而随意撤销就是违法的,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
只有恢复政府信用,才能树立政府权威和公信力,行政主体在城市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与其对抗,才能让百姓信任行政主体,信任行政行为,信任行政结果。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等活动。
(三)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政府应重视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看似是形式主义的,但是,它具有正义实现功能、民主参与功能、权力制约功能等。如果程序存在缺陷或者无视程序的存在,百姓何以信任实体的公正,“按部就班”的行政程序比“打招呼、下命令”的行政程序更能让百姓信服,因为这其中蕴含了法律平等的理念,百姓得到的待遇是一致的。程序使得法律制度这张纸面宣示活了起来,具有了动态运行,这就是“法治”而非“法制”。
行政程序法治化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推行“阳光行政”,通过制定政务公开制度,以规制保障行政过程透明;三是要求权利制约权力与权力制约权力的结合,通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过程中以陈述权、申辩权、查阅资讯权、申请听证权等权利,以制约公权力滥用和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法要及时立法得到法律认可
行政法的黄金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行政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明确权力职能有无法律依据,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探索出来的新方法,新思路,建立的新职能,成立的新部门,要及时制定区域性地方法规和规章政策,以防止权力没有规制,行政行为没有依据最后被撤销,从而影响行政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管理创新的步伐。
(五)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对行政主体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做到责、权、义相统一
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大拆大建的现象,涉及土地审批、项目审批,目前行政审批也是滋生腐败的高端环节,这就要求必须使行政权力与责任对等化,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如果只有权力,而不需承担责任,就会导致更多的人对权力欲望的追求,而这样的权力将是非常可怕的。这就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此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建立综合监督系统,从社会监督、法治监督和官德官风监督人手,着重抓好权力拥有者的自身监督建设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群众和大众媒介的参与。要加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监督的效能得到真正的发挥。不仅要加大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而且应加大平行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加强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意识,使人民群众成为真正的权力拥有者。④完善行政问责配套设施,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和规范,出现问题时,不管责任大小,不管职位高低,只要是与事件发生有关,主体就应根据制度程序实施问责,只有做到责、权、义相统一,才能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条件下行政职能的转变,从而更好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
推进城市社会管理创新,关键在于认真贯彻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城市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上,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⑤处理好权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即运用法律方法创新社会管理,将社会管理创新纳人法治建设的轨道,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人类文明进步相一致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