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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院司改现5大新变化

来源:海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6-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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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中旬,以问题为导向,海南省法院领导率10个调研组深入基层法院、基层法庭调研。座谈会上,就法院司法改革的目的意义、进行了哪些改革、怎么改革的等等问题,各地与会的律师、廉政监督员、机关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各方面人士座谈时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做法和进展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才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关注、支持,以营造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按照中央、省委批准的海南司法体制改革两个《方案》要求,海南法院完成法官选任后自3月1日起全面实施司法责任制,运行近三个月来,出现了可喜的变化,改革效果开始显现。
 
变化一: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说在法庭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新要求,其目的就是要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司法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指的是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说在法庭。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风险。
 
这一制度,使庭审成为确定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将对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以及刑事证据规则产生重大影响,带来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系的变化。
 
对民事审判而言,促使当事人更加注重举证、质证;对部分特殊案件,将按照证据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确保证据规则得到切实贯彻。
 
变化二:实行司法责任制,法官承办案件终身负责
 
“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院长庭长不再审批案件,主审法官,在合议庭中就是审判长。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合议庭负责制(含人民陪审员)。今年3月1日起,海南全省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实行“二维码”识别案件终身负责制。
 
推动阳光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过程、结果公开,确保当事人充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实现对司法活动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普遍反映,责任加重,压力加大,工作态度更加认真,钻研业务风气蔚然。
 
变化三: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立案审查制度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度,已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方便群众诉讼,破解立案难。
 
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规定》也提出相关举措,要求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法院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贯彻立案改革,近一个月来,收案4346件,同比上升1.14%;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和书记员当场立案3302件,占76%,大大提高了效率,方便群众。同时也出现了假诉、假保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除推行诉讼诚信制度外,对立案主审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担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变化四:律师学者进入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选任的专业性进行把关
 
按照司法改革要求,过渡期满后,将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进行选拔法官;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也将包括学者、律师代表,对法官选任的专业性进行把关。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官在庭审驾驭能力、法庭质证、证据确定上进行锤炼;律师要理清诉辩思路,辩护要据事实证据,熟悉诉讼资料,树立诚信形象,紧扣争议焦点,提高庭审应变能力。参与诉讼多方,都需要提高能力,提高诉讼效率。
 
省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根据双方签署的良性互动机制,5月15日,开展了热烈互动,对双方关心的方便律师参诉,尊重律师诉讼权利,防止假诉、恶诉、缠诉,建立律师申诉代理制,关心支持司法改革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变化五:推行诉讼诚信制度,营造涉诉信访司法化的良好环境
 
按照中央、省委要求,海南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及时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按照中政委和最高法院要求,建立内部人员打听和受托打听在审案情的登记留痕制度。以确保主审法官和主审合议庭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干扰。但从2015年第一季度的司法统计看,海南法院信访数量同比增加140%,说明许多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依然未能从“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中走出来,案件尚在一审,就给上级法院和有关领导机关写信,要求监督。在媒体网络上制造舆论干预审判,甚至采取诬告谄害的违法手段,胁迫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使司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推行诉讼诚信势在必行。反对制裁假诉、恶诉、缠诉,坚决制止伪证、假证、匿证不诚信行为,是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的必要条件。为此,今年5月6日,海南高院召开海南法院诚信诉讼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推行《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诚信义务予以明示告知,并要求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宣读和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并告知不签署的后果,记录在卷。
 
《诚信诉讼提示书》在立案阶段发放给诉讼各方当事人,主要提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证向法庭的陈述、提交的住址、联系方式、诉讼书上的签名等材料真实准确,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延期举证开庭、申请鉴定等方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以无故拒绝提供送达地点、联系电话,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等方式消极应对诉讼。
 
《诚信诉讼保证书》则是在开庭宣告回避权利后,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须保证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不进行任何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实施滥用诉权的其他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询问当事人之前,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其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承担诉讼本身不利后果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对其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和情况,人民法院将通告其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联单位和管理部门,并录入社会征信系统,也可视情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严献文 陈敏 邢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