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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6-04-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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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姚铸 罗诚
 
作为人民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办案单元,审判团队建设是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独任审判占比超过85%的基层法院而言,其更显必要和紧迫。域外经验和国内探索表明,法院改革虽有其特殊性,但与现代企业组织管理“结构性变革”理论仍有相通之处,即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明确目标指引、强化监督指导,最终实现职权合理配置与职能有效发挥的“帕累托最优”。比如,美国的法官按照法院级别的不同配1至4名法官助理,法国虽无法官助理这一职位却有着数量可观的司法助理人员,香港的独任审判团队模式为1名法官配2名法官助理和1名非法律专业的后勤人员。自2014年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以来,部分法院积极探索实践,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1+N”、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1+1+1”、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的“1+3+1”、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的“三人制”与“五人制”审判团队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当然,也都还有一个结合规律和实际进一步深化探索和总结论证的过程。笔者以为,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应体现以下几点:
 
一、审判团队建设的核心——职责分工。对于审判权而言,其基本属性是判断权和裁量权,只能由法官依法行使。至于审判权外围权限和事务,则可由司法辅助人员分担,让法官从一般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是非曲直的评判,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因此,法官应在办案中处于主体、主导地位,具有案件的判断权、裁量权、文书签署权以及团队工作指挥权;法官助理要发挥协助、辅助法官办案的职能作用,在法官的指挥下,承担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保全送达、调解协调、草拟文书及法官交办的与审判相关的业务性、程序性工作;书记员承担法庭记录、案件整理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从而建立起法官专注于案件审理裁判、法官助理承担业务性与程序性工作、书记员负责事务性工作的以法官工作为中心,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辅助的工作格局,打造定位精准、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审判团队。
 
二、审判团队建设的类型——因地制宜。域外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审判团队基本模式应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数量为“1”的前提下,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则因能力素质高低、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而呈现多样性。比如,对于速裁速调案件,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判断相比也许权重更大,则可多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形成“1+2+2”或者“1+3+3”等团队组合,可确定更高的办案任务,如500、800甚至1000件。对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专业性判断与事务性工作相比则权重更大,则可以“1+1+1”为基准,确定较低的办案任务,如150至200件。总之,审判团队的数量配比和成员组合,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确保审判团队成员间配合顺畅、形成合力。在此基础上,可设立专业化审判组,将新类型、疑难复杂、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件进行适度归集,使各审判团队相对侧重于审理物权、保险、民间借贷、房地产等相关专业化案件,实现审有所专、审有所精。
 
三、审判团队建设的保障——监督指导。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院庭长不得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主持庭审,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还要落实“两个规定”,禁止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但是,放权不能放任,院庭长也要履行好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比如,对保全、管辖异议等程序性事项要依法行使审批权,对重点信访老案难案、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发回改判案件或高度存疑案件、久拖未结案件,设立专门台账,加强督促督办。监督指导活动要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全程留痕、程度适当,不能直接确定或改变裁判结果。要通过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和智力支持,统一裁判尺度。要以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委会讨论的过滤程序,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确保审委会主要职能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及对二审发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四、审判团队建设的管理——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是审判团队建设的指挥棒和度量衡。对法院或审判庭部门的考评,实质上是将全体法官的业绩“整体打包”进行考评,更侧重于确定法院院长或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体现了法院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对于审判团队的业绩考评,要依托审判大数据,坚持量化精准的要求。比如,可将结案数量、审判质效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同时将文书上网、电子送达等其他指标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全面准确评价法官及团队的综合业绩和工作质量。要改变简单将全体法官“整体打包”的考评做法,突破上级法院考评下级法院、法院考评部门、部门考评法官的科层制管理模式,将考评触角直接延伸到法官和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探索赋予法官对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考评权限,发挥法官近距离管理的优势,提高考评精准性。
 
五、审判团队建设的落脚点——责任追究。破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顽症,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旨。一方面,坚决保护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另一方面,对于法官及其审判团队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误裁判,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的,依法承担瑕疵案件责任。实际掌握中,考虑到巨大的办案压力、长期加班加点以及青年法官的成长周期,对于审判责任的追究,原则上案件质量的是非判断应从严,责任追究则可以从宽,或者从宽到严,需要逐步强化和规范,做到既落实司法责任又不挫伤法官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