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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应当纳入法定许可

来源:法治周末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7-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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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应当纳入法定许可
 
--专家热议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
 

近期爆发的“今日头条”事件,反映出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对作品授权使用方面存在的严重冲突。而如何建立一种逻辑自洽而又符合产业实际需要的著作权授权机制,不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实践问题。
 
结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7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设于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设于北京大学)、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北京联合主办了“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研讨会”。
 
网络媒体应等同适用法定许可
 
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应当如何构建?是否可以适用法定许可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成为了此次研讨会的一个重要话题。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会上作主题发言时表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第48条是有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则,但该条目前所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其他报刊”,能否将其扩大到适用于网络媒体,还需要进行探讨。
 
王自强认为:“网络涉及海量使用作品,不是点对点的授权,如果海量使用作品要点对点授权的话,不符合网络发展的需要。如果能确保网络用户使用作品切实承担付酬义务的条件下,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是可以探讨研究的。”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教授也强烈呼吁,在媒体使用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这一点上,应当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等同起来看待。
 
“因为现在网络媒体的作用已经很大了,所以才导致了‘今日头条’事件。”丛立先表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会上公开表示:“通过调研发现,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很多网站都愿意去缴费。所以在数字网络关系下使用、转载文章或者作品片段的时候,也建议应该纳入法定许可。”
 
反向授权机制顺应时代特点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授权机制,提出了“著作权统一网示声明授权许可模式”。
 
陶鑫良表示,现在著作权的许可机制落后于互联网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考虑透过制度惯性,克服传统思维,顺应科技进步,来建立一个反向授权机制。
 
“著作权原有的许可机制效率远远低于互联网传统机制的水准,这是消费者选择盗版的重要原因。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惯性制度拖了科技进步的后腿,也可能是催生盗版的原因之一。”陶鑫良认为。
 
在陶鑫良看来,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海量作者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是世界性的难题。对于一般作品,不如反向打造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统一的“授权许可上网声明”与“不上网声明即视为默示许可”制度。
 
此外,陶鑫良还提出,可以颁行“不上网声明则适用法定许可”的相关规范:如果著作权人主张授权许可,必须上网声明;同时依靠互联网技术支持与政府资源,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建成全面覆盖的统一数据库,以方便使用人查找、检索相关作品的权利信息,与作者直接联系。
 
而对于未上网声明的作品,则可以直接适用“默示许可”,相关机构以及相关组织可推出指导性价格,并依法合理建设多元调解、诉讼与仲裁机制。
 
适用法定许可仍需更具体完善
 
虽然王自强认为,基于网络海量使用作品的特点,网络媒体可以考虑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但他也强调,这样的前提是,著作权法的修改能够让法定许可的使用人实实在在地承担法律责任,不遵守法定许可的行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法律制裁需要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张洪波也表示,在操作层面上,应当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针对如何利用法定许可保证作者权益,进行更详细的规定。“目前传统媒体下22万名左右的记者,他们的文字作品被网络、新媒体不断转载、使用,法律应当设立一种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张洪波进一步说。
 
不过针对目前网络上大量违规使用的现实情况,张洪波认为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突破,可以考虑重新制定使用作品的规则和考核标准,构建更加完善的付酬、监管机制,从制度上保护相关权利人。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总结认为,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的构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第一,尊重私权;第二,遵循市场原则,做到平等有偿;第三,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王晓雁 李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