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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荣: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4-08-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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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贺小荣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对于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进展,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同时要看到,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相比,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相比,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一)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和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只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才能将民法典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落实到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中,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贯穿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全过程,通过健全破产制度、推动民事强制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来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形成有利于高水平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范围、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裁量基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真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治国有常,利民为本。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在就业、分配、社保、住房、养老等领域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高,对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关切,对推进污染防治和绿色转型的需求更为强烈。只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才能公正高效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应对纷繁复杂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迫切需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只有不断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才能有效应对国内外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与活力,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强化制约监督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经过一系列改革,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总体上能够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但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体制机制因素仍然存在,主要是对执法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尚不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将制约监督贯穿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各方面各环节。

(一)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决定》在二十大报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当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加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力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二)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解决了一批执行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行的公信力不断提升。同时要看到,执行难、执行乱仍然是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要继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确保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公正高效行使,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高效运行的执行体制机制;要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增强了司法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时要看到,重放权轻监督、“让审理者裁判”基本实现而“由裁判者负责”尚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决定》在总结近年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原则方向不动摇,又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明确庭长、院长管理和监督的权责边界,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真正落实“由裁判者负责”。

(四)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公开是公正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取得显著成效,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普遍提高。同时要看到,随着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关系日益复杂,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亟待进一步规范,既要发挥司法公开的监督制约作用,又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

(五)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的制度,其职能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案件容易受到地方党政部门或领导干部的干预,所以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尤为重要。《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有利于解决诉讼的“主客场”现象,防止被告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三、加强人权保障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目的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就是要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各环节。

(一)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加大强制措施中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力度。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我们颁布实施了民法典,为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滥用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犯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行为屡有发生。《决定》要求“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一要完善事前审查机制。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如公安、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须事前办理严格的批准手续。二要完善事中监督机制。事中监督是防止强制措施不当而及时阻止侵害的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三要完善事后纠正机制。事后纠正是执法司法机关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种救济机制。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带头尊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前提。《决定》要求“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指出了当前执法司法机关在加强人权保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要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情枉法、枉法裁判等徇私枉法犯罪,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二要依法查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三要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刑讯逼供犯罪,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委托律师辩护是我国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律师队伍地区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影响,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尚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当前,一是执法司法机关要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问题。三是各级政府要将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及其他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四)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和国家赔偿制度,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和国家赔偿制度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一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起诉权、上诉权。二要加快完善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三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费用保障和决定执行等相关制度。

(五)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进本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对其亲属合法权益的不当影响。大量轻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并经过教育改造,但仍因“有案底”、“有前科”需终身承担不利后果,其附随后果还可能对子女升学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查阅和披露相关记录,有利于团结教育大多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光明日报》(2024年08月26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