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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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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修正草案明确,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一是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四是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修正草案提出,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其纳入注册管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规定,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