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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案件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3-04-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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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林等五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一案。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辩护人参加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林等四人商议后决定去盗墓,经过实地勘察后,几人携带铁铲等工具在西和县稍峪镇、西峪镇等农田中多次挖掘,盗得文物数件,四人将盗得的文物谷纹玉璧倒卖给了被告人吴某广,非法获利31000元。经鉴定:此次盗掘行为不仅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学的研究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同时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林、叶某虹、田某、杨某农非法多次盗掘古墓葬,并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盗掘的三级文物谷纹玉璧,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广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倒卖三级文物谷纹玉璧,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五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提醒


古墓葬对于逝者后代具有追忆祖先的精神价值,对于国家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对于人类认识历史、发现历史、汲取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保护历史的义务和责任。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古迹,影响了文化传承,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