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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男子谎报警情被处罚

来源:成县公安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2-05-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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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县公安局红川派出所查处了一起谎报警情案件,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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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14时许,红川镇村民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称其20天前骑摩托车到红川镇上,在红川加油站附近卸化肥时摩托车被人偷走,请求调查。

接到处警指令后,红川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对郭某某所说发案地周围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并仔细查看了周边监控视频记录。在经过一番调查后,民警却发现,郭某某所说地点“红川加油站附近”没有任何20天前停放过摩托车的迹象。在向郭某某进一步了解情况过程中,民警看到郭某某言辞躲闪,有些异常。于是,民警向郭某某仔细询问其摩托车究竟有没有被盗,并告知谎报警情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民警的宣传教育下,郭某某低下了头,承认自己是谎报警情。

原来,郭某某20天前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到红川的,并未骑摩托车,之所以报假警,是因为他的摩托车发动机等部件严重损坏,无法维修,已经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员。郭某某说,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听别人说“报个盗窃的警”就可以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于是他就上演了这起谎报警情的闹剧。

在查明郭某某违法事实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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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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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电话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社会服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通道。谎报、虚报警情都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警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有可能让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对谎报警情、案情或无故拨打报警电话等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