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黄某某等1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案由康县法院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王翔宇担任审判长,员额法官王小辉、苏刚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琛,公诉科长、员额检察官李蓓出庭支持公诉。 因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为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康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庭前制定了详细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突和后勤保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该案庭审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1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张某某组织人员办理、提供银行卡,并为网络犯罪所得进行转账,张某1接应、带领人员办理银行卡,黄某某、龚某某积极发展人员办理银行卡,胡某某向办卡人员提供支付报酬等帮助,徐某某等2人既发展人员办卡,又提供自己银行卡,朱某某等8人提供自己银行卡,以上各被告人为网络犯罪所得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从容把握庭审节奏,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5月18日,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黄某某等1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案由康县法院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王翔宇担任审判长,员额法官王小辉、苏刚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琛,公诉科长、员额检察官李蓓出庭支持公诉。 因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为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康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庭前制定了详细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突和后勤保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该案庭审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1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张某某组织人员办理、提供银行卡,并为网络犯罪所得进行转账,张某1接应、带领人员办理银行卡,黄某某、龚某某积极发展人员办理银行卡,胡某某向办卡人员提供支付报酬等帮助,徐某某等2人既发展人员办卡,又提供自己银行卡,朱某某等8人提供自己银行卡,以上各被告人为网络犯罪所得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从容把握庭审节奏,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时长00:38 注:更多庭审现场视频请移步官方抖音账号“康县人民法院”观看。 法官提醒 近年来,犯罪分子持续利用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等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康县人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互联网卡20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