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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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上路 获刑后悔不已
徽县城关司法所新接收一例危险驾驶罪社区服刑人员
本网讯(通讯员 杨志鹏)2018年5月9日下午,李某某醉酒后驾车被陇南市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含量为175.61mg/100ml。2018年10月26日,徽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1月9日,徽县城关司法所对该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入矫宣告。入矫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文件,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须遵守的各项制度规定和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告诫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严格按照矫正规定参加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遵守关于请销假、禁止令等的规定。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无涉黑涉恶承诺书,作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卷调查。社区服刑人员作了表态发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陇南市徽县城关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