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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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陇南市徽县水阳镇牟坝村村民杨某在给郭某承包的工地(银杏树镇银杏村宏星队)干活贴墙壁砖时,由于搭的脚手架发生意外垮塌,致使杨某右脚骨折,住院治疗后,引发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纠纷。
接到调解申请后,水阳司法所调解员就杨某工伤赔偿劳动争议进行调查调解,认定杨某与郭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解员在调解会上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伤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算出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经过反复耐心的讲解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水阳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是郭某同意已支付这次事故的全部费用两万多元,并付给杨某住院护理费2000.00元。二是郭某同意再补偿给杨某务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扥各项费用4800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三是双方同意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不再为此事发生异议,和睦相处。
以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杨某与郭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陇南市徽县水阳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