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陇南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0日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行政

徽县江洛司法所调处一起赡养纠纷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10-31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含辛茹苦哺育恩  寸草春晖何人报
 
——徽县江洛司法所调处一起赡养纠纷
 
本网讯(通讯员 王礼鹏)近日,陇南市徽县江洛司法所与马湾村调委会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调处一起赡养纠纷。
 
马湾村任某多次到马湾村委会要求调解其与两个儿子之间的赡养纠纷,马湾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申请镇人民调委会进行调解。了解案情后,镇司法所决定10月18日在镇调解室进行公开调解。
 
调解开始,首先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案情。原来任某的妻子早先由长子赡养,逝世后,后事也由长子料理。十年前,任某三儿子结婚,任某将三儿子分出去单过,自己和次子一起生活,分家协议上也注明,任某由次子赡养。后来次子到下寨村招婿,任某就自己单过,有时候,次子也会回来照顾一下父亲。随着年龄的增加,虽然任某还可以自己照顾自己,但对这种无人照顾的生活感到了深深的恐慌,怕自己以后无人照料,要求次子和三儿子协商好自己的赡养问题。
 
次子对于父亲的赡养表示没有任何意见,但要求三儿子同样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三儿子以分家时协议上父亲由次子赡养与其无关以及分家后父亲没有管过自己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调解员查看完分家协议后,认为协议书中三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条款无效,属于部分有效协议。调解员就法律条款向三儿子作了解释。调解中,调解员发现,导致三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原来分家十年来,任某与次子生活在一起,经济上与三儿子完全分离,且在生活中,任某与三儿子、三儿媳多次发生矛盾,导致三儿子、三儿媳从感情上拒绝赡养任某。
 
调解员组织双方就十年来的矛盾一一作了陈述,双方都宣泄了将十年来积存的怨气。调解员拟定了调解方案,由双方轮流照顾任某。三儿子仍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即使诉诸法庭,作出合法的判决,但在执行上,三儿子继续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本着以人为本,真正解决任某赡养问题的态度,调解员对三儿子继续作思想工作,从法律、孝道、以及社会舆论出发,与三儿子进行了近三个小时的沟通交流。期间,旁听调解的群众也从旁观者的角度叙述了自己的观点,三儿子的思想有了一定变化。考虑到任某身体依然健康,且次子会经常回去照顾任某,调解员调整了调解方案,任某在生活能够自理时,仍由其自己照顾自己,生活不能自理时,由次子与三儿子轮流照顾(按月轮流),三儿子最终同意。调解中还就任某后事,财产分割等纠纷进行了调解。
 
近年来,农村赡养纠纷呈上升趋势,赡养纠纷多发于自己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子女“有样学样”对其也不尽赡养义务;以及多子女家庭。究其原因一是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及道德观念低下,存在父母“有劳力时争着要,没劳力时都不要”的情况。二是分割家产时,分配不均或不给自己分,为子女不赡养老人埋下隐患。三是子女外出务工,导致家中老人无人赡养或存在赡养纠纷。四是农村老人子女较多,子女间相互推诿,老人无人赡养。
 
针对此种现状,一是要弘扬传统美德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三是健全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四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妥善解决赡养问题。
 
法律要点:《婚姻法》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陇南市徽县江洛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