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次数:
一株核桃树牵出的地界纠纷
徽县江洛司法所运用阳光调解模式化解一起地界纠纷
本网讯(通讯员 王礼鹏)7月21日,陇南市徽县江洛司法所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启动“三调联动”机制,成功调处了一起地界纠纷。
黄坝村曹某与赵某本是地邻,十多年前两家地界处长出一棵核桃树,树小的时候双方没有矛盾,十多年过去了,小树长成了大树,双方就此树的权属有了争议,牵连着地界也出现了纠纷。2017年7月,曹某用铁丝网网将位于两家地界上的这株挂果核桃树圈到自家宅基地。赵某妻子到地里锄地,见此情况,将曹某家的铁丝网剪断。曹某见状,申请黄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申请江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017年7月19日,曹某以赵某妻子损坏其铁丝网为名向江洛派出所报警,江洛派出所出警后,在处置现场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派出所对双方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于存在的地界纠纷,会同江洛司法所、黄坝村委会一并进行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定于7月21日在地界纠纷现场进行公开调解。
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对事情的叙述和诉求,对于核桃树的归属,双方各执一词。但对于核桃树是自己生长出来这一点,双方意见一致。曹某认为,该树位于自家地界之内,理应属于曹某。赵某认为该树位于自家承包地之内,理应属于赵某。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场对曹某的宅基地进行勘查丈量,确认该树不在其宅基地范围内。该树位于赵某承包地旁边的一块大石头外侧,赵某认为这块石头属于自己承包地范围内,所以石头旁的核桃树也应该属于自己。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有较大差异,且赵某也拒绝通过丈量土地确认其土地边界。调解员考虑,丈量土地也不能有效解决双方矛盾,遂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工作。根据赵某承包地的实际情况以及从赵某的利益出发,建议赵某从化解矛盾出发,主动退让。根据曹某宅基地实际情况和邻里关系和谐相处的角度出发,建议曹某心平气和的考虑问题,解决事情。
经过调解员四个多小时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曹某宅基地北侧,地界与大石头之间留出1.5米宽为缓冲地带,双方均不得侵占。2、双方自愿砍除位于缓冲地带处的核桃树。3、曹某宅基地南侧,赵某自愿留出80CM宽,供双方通行。4、曹某宅基地地界以实际丈量为准。5、曹某自行拆掉地边铁丝网。
法律要点: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所以本案中曹某和赵某应本着有利生产、互相团结的原则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纠纷和问题,冲动和冲突解决不了任何问题。(陇南市徽县江洛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