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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江洛司法所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04-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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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江洛司法所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2017年3月31日,陇南市徽县江洛镇李寺村村民安某到江洛司法所反映,2017年2月12日,他在马湾村参加亲戚婚礼时,被马湾村村民张某强行抱到屋外并叫来几个人玩闹(俗称:闪人),结果在玩闹的过程中伤到了脊柱。后双方就损害责任、治疗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安某向江洛司法所申请调解,要求张某承担损害责任,带他去医院就医,支付其治疗所需费用。
 
调查过程:江洛司法所、综治办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三名(调解员2名,记录员1名)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当事人见面,分别了解情况以及双方诉求(一方当事人张某已经外出务工,事情发生后一直是由张某的父亲候某代为处理)。据候某反映,当得知安某受伤后,侯某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2月26日将安某送到宝鸡中医院、徽县元和医院做过检查治疗,期间候某已花费检查费、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多元。候某觉得治疗费用过高,且造成安某受伤的又不止自己儿子一个人,不应该由他承担所有的费用,随即停止将安某送去医院检查治疗。安某所述案情大致与侯某所述一致,且安某要求去宝鸡检查治疗。随后调解员分别到李寺村、马湾村寻找证人了解案情。在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申请人安某所反映的案情清晰,且安某病情不宜耽搁太久,随即决定立即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地向双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和道义等不同角度分别对双方展开劝解,开导候某应承担责任,主动带安某去就医治疗,经过初步调解,侯某同意继续为安某进行治疗,但要求是在临近的县级医院治疗。而安某还是想到宝鸡检查治疗。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法规,通过法情结合,换位思考的方法,安某最终同意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继续由候某负责将安某送到临近的县级医院检查,按照医生确定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直至病情痊愈。(陇南市徽县江洛司法所/孟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