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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贩卖鸦片 陇南男子获刑15年

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9-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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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人许某从村民手中非法收购鸦片,5年后联系外地人出售时落入法网。9月1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院终审裁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夏天,许某分别从宕昌县沙湾镇、武都区角弓镇等处村民手中非法收购鸦片5包,藏匿家中,伺机出售。2014年6月,许某在武都区两水镇一饭馆吃饭时认识了两个人并欲出售鸦片。7月2日,许某通过该两人介绍认识了购买鸦片的山西老板“虎云”,7月17日下午4时许,许某来到武都区一大酒店与“虎云”见面,商定了贩卖毒品的数量、价格、交易地点等。当日下午,许某返回沙湾镇住在一处旅店。1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虎云”驾驶小轿车前往沙湾镇,许某将鸦片交给“虎云”,并将鸦片藏匿在小轿车后备箱内。晚上6时20分,许某乘坐“虎云”的小轿车前往甘南舟曲县某小区索取毒资时被民警控制,并从其乘坐的小轿车后备箱备用轮胎下面查获疑似毒品鸦片5包。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816.7克,分别从中检出可卡因、吗啡、蒂巴因、那可汀、罂粟碱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应予严惩。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许某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许某从侦查到审判阶段,对其5年来持有鸦片伺机出售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对交易前后的商议过程、交易地点的选定等具体情节供认详尽,且符合情理,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原判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