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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盐获刑罚 依法打击保民生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7-01-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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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吴谦 谢晓东)近日,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依法对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高某有、钱某育、刘某、吕某成等4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钱某育在宁夏西吉县(缺碘区)兴隆镇高某有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专供价,以55元每大袋的价格在不能保证货源渠道是否正规的情况下购得50大袋批号为“2015041435”中盐320克深井海藻加碘盐,每大袋60小包,后以每袋80元的价格出售给西和县卢河乡玉明村村民刘某,刘某在不能保证货源渠道正规且明显低于市场专供价格的情况下又以每袋90元的价格卖给西和县汉源镇南关村村民吕某成,吕某成在同样的情况下将其中的4大袋以每大袋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西峪乡、马元乡等个体户,其余部分被吕某成零售。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批号为“2015041435”中盐320克深井海藻加碘盐中不含碘、含有0.02mg/kg亚硝酸盐。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目无国法,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食用盐属国家专营专卖的情况下,在缺碘地区非法销售不含碘且每千克含0.02mg亚硝酸盐的不符合盐产品安全标准的非碘盐,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决定判处高某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钱某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吕某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