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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来源:陇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8-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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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张宝 刘加莲)近日,陇南市礼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己家中的材料,并购买了钢管等制造了一支猎枪。在试射成功后,赵某某决定制造猎枪以出售牟利。后陆续制造了四支猎枪,并与同村的孙某某商量,将其制造的猎枪存放于孙某某家中。同年底,礼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某家中查获部分制枪材料、制枪工具及黑火药,在孙某某家中查获赵某某存放的猎枪及制造枪支所用的钢管。
 
礼县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非法制造的猎枪、用于制造枪支的材料以及非法储存的黑火药,被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孙某某因非法储存枪支罪亦被判处刑罚。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枪支、爆炸物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很容易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对上述物品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在该案中,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的猎枪,在其家中非法储存黑火药,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孙某某明知系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而为其储存,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
 
该案主审法官强调,持有、储存、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土枪亦可构成犯罪并被处以较重刑罚,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珍惜自由,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及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制度,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囹圄之灾。(陇南市礼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