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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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陇南市中院终审裁定,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武都区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4月1日23时许,武都区农民王某、胡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武都区两水镇胡巧军家喝酒时因没有烟抽,便商议抢钱买烟抽。之后3人从胡巧军家出来,将在一网吧上网的辛某某强行带到网吧旁的一处洗车点,对其轮番进行殴打后胡某某搜得现金5元。之后,3人还威胁辛某某第二天需准备钱款才可放过对方。案发两天后,王某、胡某、胡某某先后被抓获。
一审法院宣判后,王某、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陇南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