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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法院召开首例先予执行听证会

来源:陇南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5-05-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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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刘福桂)5月12日,陇南市康县法院在大南峪乡,对该乡新院村张某等39户村民诉王某某相邻纠纷一案进行先予执行。              
 
2011年,大南峪乡新院村张家沟社在落实新农村建设项目修建通村道路过程中,由于新规划道路需占用村民王某某家的约0.5亩的自留地,当地村委会便协调将该村别处的一块1.01亩的农田划分给王某某作为补偿,并按当时政策为其家庭落实了农村低保优惠政策。该路当年施工完毕并通车用行,为当地村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2014年,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该村委对部分已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优惠政策的农户上报乡政府进行了变更,其中包括被告人王某某家。被告王某某对取消其享受农村低保政策之事心怀不满,借故修路为其补偿农田面积太小,要求增加补偿为由引发纠纷,村委协调多次未果。
 
2015年1月20日,王某某便自行在张家沟社入村道路(原其家被占用自留地路段)采取设置木栅栏、堆放石块、挖坑等方式设置障碍,导致该段路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给张家沟社群众出行造成不便。后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调解未有结果。5月7日,该村张某某等39户村民以停止侵害、恢复道路通行原状为由将王某某诉至法院,本院云台法庭立案后,由于案情重大,承办人及时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宁杰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造成群体上访事件,为了及时化解此纠纷,使双方合法权益得到的公正而充分的保障,院党组决定召开先予执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院长宁杰、副院长李社林、副院长侯猛等院领导亲临现到场指导,同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政府干部现场监督。在案件承办人现场详细通报了案件情况,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经合议庭认真进行合议,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场汇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强制拆除了被申请人王某某设置在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了道路的畅通。
 
事后,院长宁杰给思想上还有纠结情绪的被申请人王某某进行了谈话,经释法说理,耐心劝导,使其认识到了擅自设置路障阻碍大家通行的错误,表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自愿意接受,并不再盲目做事,有事将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寻解决,积极做一个学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此次举行的先予执行听证会,是康县法院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积极思考,创新工作方法的一次有益探索,是严格落实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法公正的工作要求,加强“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实际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次首例先予执行听证会,对于今后解决此类问题做出有益的探索,具有积极的司法实践意义。(陇南市康县法院供稿)